首页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第三十七条对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