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第三十六条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等要求实施核准、备案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