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五条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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