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四条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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