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