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二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四节 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