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三节 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三十一条

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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