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三节 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三十条

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