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三节 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三节 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