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委托评估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