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