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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