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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