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三条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需的时间告知投资主体。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投资主体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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