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二条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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