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第二十二条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