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报告,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核准机关出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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