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体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四)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以下称“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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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