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一节 核准、备案的范围

第十七条

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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