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第一节 核准、备案的范围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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