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九条

一家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 前款所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不得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前两款所述关联企业不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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