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投资准入第六条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当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