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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