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