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以下领域: (一)公共航空运输; (二)通用航空; (三)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 (四)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五)民用航空活动相关项目,包括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经营、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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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