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大于50%。 本规定所称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投资主体,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企业实际支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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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