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大于50%。 本规定所称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投资主体,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企业实际支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附则
本规定所称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大于50%。 本规定所称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投资主体,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企业实际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