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违法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民用航空业领域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