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违法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民用航空业领域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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