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违法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违法投资枢纽机场或者其共用航站楼的; (三)枢纽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违法投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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