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未按规定保持国有股比要求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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