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未按规定保持国有股比要求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未按规定保持国有股比要求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