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民用运输机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民用运输机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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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