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投资准入第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民用运输机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民用运输机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