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