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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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