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申报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报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严重扰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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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