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四十五条

争议裁决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向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可以撤回的,终止争议审查程序,并告知争议双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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