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第四十五条争议裁决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向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可以撤回的,终止争议审查程序,并告知争议双方。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