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四十四条

争议企业名称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审查,并告知争议双方。 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期间,就争议企业名称发生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企业登记机关。 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期间,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注销,或者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终止裁决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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