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四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应当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被争议企业名称;争议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驳回争议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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