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四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时,依法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争议双方企业的主营业务; (二)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显著性、独创性; (三)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持续使用时间以及相关公众知悉程度; (四)争议双方在进行企业名称申报时作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五)争议企业名称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六)争议企业名称是否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 (七)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企业登记机关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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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