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四十条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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