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四十条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