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三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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