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三十六条

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四)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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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