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现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申报,需要将相关字词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 (二)发现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需要将该企业名称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 (三)发现将其他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禁止情形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申报,需要将相关字词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 (四)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争议裁决标准的企业名称争议; (五)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