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