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称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政区划名称或者组织形式不同,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 (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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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