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三)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 (四)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三)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 (四)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