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规范

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前款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除有投资关系外,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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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