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规范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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