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规范

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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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