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企业名称规范第十七条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