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规范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三)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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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