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规范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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