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规范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等具有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不会认为与地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字号或者字号的组成部分。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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