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规范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等具有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不会认为与地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字号或者字号的组成部分。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规范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等具有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不会认为与地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字号或者字号的组成部分。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