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安全设施

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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