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安全设施
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