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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