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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