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办法; (六)合同、协议的中止、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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